所谓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商标权人为转让人,另一方为受让人。受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支付一定的价款,原商标人不再享有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依照法定程序,由国家确认,商标权的转让因而不同于一般财产的转让,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还必须履行法定手续。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的转让有两种形式:①合同转让;②继受转让。
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用的行为。商标权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后,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仍为该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只取得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商标的使用许可主要有两种形式:①排他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限期内、一定地域内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商标;②普通使用许可,即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一定限期内、一定地域内和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
从《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转让、许可的概念与形式可以看出,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许可的不同点是:
1、商标权取得不同
注册商标一旦转让,原商标人不再享有商标权,它随着合同的签订而脱离原商标所有人而转移。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知趣的使用权。
2、合同报批不同
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公告后,受让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而使用许可,许可人只要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即可。
3、合同内容不同
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中心内容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商标转让进行界定。而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界定的中心内容必须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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